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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报关公司解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48 号)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实行注册管理制度。那么哪些食品的进口生产企业需要国外主管当局向我国海关总署推荐?哪些食品的进口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注册呢?下面,上海报关公司就该规定的第7条和第9条做一个分析。
 
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17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类别的规定。
【释义】
经分析评估,明确 18 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18 类及其他类别进口食品 HS 编码范围,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HS 编码范围将根据税则编码更新情况同步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注册申请书;(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
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其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及提交材料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 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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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ina-yuli.cn/te_news_news/2021-11-16/24225.chtml